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正在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決定草案,如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於31日(星期日)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回答與這些法律和決定有關的問題。
  鳳凰衛視記者:
  我想問一下李飛副秘書長關於香港普選的問題。因為這在香港目前爭議還是很大,我們知道特區政府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所以想問一下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決定,您認為可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是否可以順利進行?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剛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這個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決定還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應當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的重要時刻,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作出的一個重大決定,是香港民主發展歷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歷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也是維護香港當前和未來大局穩定、維護廣大香港居民和各國投資者根本利益的一項重大決定。它將為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香港社會圍繞普選問題已經進行了多年的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確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並設定了最終實現普選的目標。回歸以來,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軌道上,積極推動這套民主制度循序漸進地向前發展,並且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已經從推選委員會的400人,擴大三倍達到1200人;在立法會選舉方面,立法會議席總數增加了,直選議席在十年前已經占到全部議席的一半,而且,幾年前,全體選民在立法會選舉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兩票”的投票權。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明確了在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的時間表。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實現這一目標。鑒於香港社會圍繞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方案,在一些核心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旨在澄清偏離基本法有關規定的錯誤認識,在遵循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規定的基礎上,確立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法律框架,為凝聚社會共識提供法律基礎,推動香港社會把普選的願望變成現實。
  為了使大家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如何作出決定的,以及決定作出了哪些規定,有一個基本的瞭解,我想在此給大家介紹一些情況。
  7月15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正式啟動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8月21-22日,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舉辦了三場座談會聽取意見,香港各界564人參加座談會,座談會上反映的意見,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見,都如實地向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做了彙報。常委會會議期間,安排了三次分組會議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出席會議的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都發表了意見。在認真審議、反覆權衡、全面考量的基礎上,常委會全體會議鄭重地高票通過了這個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闡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場,第二個部分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規定是嚴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的:
  第一,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鬚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基於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憲制責任,本著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的重要時刻作出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決定,是一個莊嚴、審慎的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回歸17年來,在全新的民主制度下,廣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得到了基本法的充分保障,民主制度的發展和進步是持續的、巨大的,民主發展的進程是穩妥的,有力地保障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使香港繼續保持了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穩定了人心,穩定了各國投資者,“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了落實,這充分說明基本法確立的民主制度是一套好的制度,是與香港實際情況相適應的。
  目前,香港民主發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作出後,怎麼落實決定的規定,仍需要香港社會深入討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框架下,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還有需要香港社會進行討論的地方,在新一輪社會公眾咨詢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的法案,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經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希望香港社會能夠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礎上,理性討論,凝聚共識,為2017年順利實現普選而共同努力,實現民主發展的夙願!我用的時間稍微長一點,謝謝各位!
  中央電視臺記者:
  近期我們也看到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較激進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並且要求特區的普選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要對普選的辦法做出這種“關閘性”的規定。所以,我想請問人大常委會怎麼看待這個問題?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提的還是普選的問題。確實像你所說的,香港社會這一段在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中,少數人出於其政治目的,以所謂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對基本法做出另類的詮釋來混淆視聽,還提出公民提名等明顯違反基本法的主張,企圖誤導社會。關於國際標準問題,我在其他場合已經反覆講過了,由於今天是直播,更多的廣大香港市民可以看到,我想再耽誤一點時間,再說一說所謂的國際標準。
  香港社會一些人講的所謂國際標準,主要是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的規定。公約規定了多項普遍人權,但第25條規定的權利最為特殊,其所規定的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它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首先,各國界定行使政治權利的主體,即公民的標準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權利必須由法律賦予,不是天生的,有關法律需要對選舉權的主體、選舉權的內容、選舉的程序、選舉的方式等作出規定。由於選舉權要通過各國的選舉法律來實現,而各國法律規定的選舉制度並不一樣。聯合國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這一點,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國採取相同的政治體制和選舉規則,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各國的歷史、人文、經濟、社會、政治等各方麵條件和情況不同,制定的選舉規則當然就不同。所以講,公約第25條確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原則,最終還是要通過各國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規定。香港基本法45條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香港一些人不講按照基本法搞普選,而是反覆鼓吹要按照“國際標準”搞普選。實際上,這些人的“國際標準”,完全按照他們自己量身訂做。這哪裡是什麼“國際標準”,明顯是“個人標準”嘛!
  正是因為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會浪費大量時間討論不切實際的主張,用世界上無確切定義的所謂“國際標準”去誘使人們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亂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得不到充分的討論。
  此前,我聽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一個形象的說法,那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剪布”,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讓有關討論回到正軌上來。這是香港社會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聲音。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就是為了使討論嚴格遵循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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