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人大網正式發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全文,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第七十三條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昨日,專家表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需要滿足持續性、穩定性等,且需要支持網上支付結算等功能,而在微信、微博平臺出現的購物賬號不在“第三方平臺”的界定範圍之內。
  第三方平臺主要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條指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認為,京東、淘寶等平臺嚴格來講不符合第一百三十八條中的“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的概念。“首先它肯定不是生產食品的,另外它只是為交易提供了一個平臺,不是經營主體或從事直接的經營行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指出,如今比較多的爭議聚焦在“消費者買了食品以後誰承擔第一責任”的話題上。“所以如果發生問題了,還是向生產者和經營者尋求賠償。當然也有人說能否先找第三方平臺。經過各方面研究,沒有把第三方平臺作為第一責任方。”
  他接著表示,“如果第三方平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這時候它要承擔連帶責任。”王旭補充說道,“一個人在你的網絡平臺進行銷售,你不知道他是誰,也不能提供有關他的信息,消費者買到這個東西發生問題了,想去找生產商或者經營商,你提供不出他的信息來,當然你要有責任。”
  從事網絡食品交易必須“實名”
  “當前網絡交易是大勢所趨,但我們對網絡食品交易沒有形成規範的制度。”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表示,“最高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雖然已對網絡銷售的問題做了司法解釋,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沒有直接對個體化的網絡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
  王晨光認為,“隨著食品安全體系健全完善,在網絡平臺上交易的,不論是大的企業還是小的個體,都要納入監管範圍。凡是從事網上食品交易的,必須要實名,必須要有資質。簡單一點,就是從事網絡食品交易、銷售,甚至宣傳,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多位專家表示,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發佈食品廣告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徐景和說,“修訂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改以後廣告定義為信息,發佈虛假信息將來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充分運用民事手段來解決問題。”
  釋疑
  “第三方平臺”含義如何界定?
  在王晨光看來,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實際上指的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機構。“他們經營一個網絡交易平臺,這個平臺能夠生成合同,能夠進行網上支付結算,以及網絡交易最後的訂單,都能夠形成,它有這樣一套機制,等於提供了一個比較完善的交易的平臺,而且是持續性的,而不是個人之間的交易。我們現在監管首先是把持續性的比較穩定的網上交易的平臺,納入到法制的框架當中去監管。”
  那麼,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平臺上的購物賬號,受不受網絡平臺交易規定的約束?
  徐景和指出,這些購物賬號和“第三方平臺”的概念並不一致。“因為微信沒有改變雙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變了你們的交易,或者參與交易其中,它要承擔責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搭了一個橋梁。”
  王晨光認為,通過微信交易屬於偶發性的個人之間的交往。“個人之間的交往由民事法律規範去調整是不是構成欺詐,是不是構成侵權,那是民事法律規定能夠有效處理的。”
  本組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原標題:微信購物賬號不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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